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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 17:59:34 拉萨    

贵州省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黔农发〔2011〕121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农委(农机中心):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34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全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全面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专项监管,顺利使用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取得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升全省农机化作业水平为目标,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为导向,以深入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为重要手段,以提升水稻、马铃薯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为突破口,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为主要任务,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 调动农民购机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购买农机的自主权,鼓励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提高农机装备水平。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根据突出重点与兼顾特色相结合,向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倾斜、向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倾斜、向县级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倾斜的基本原则,我省确定了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县。补贴资金向粮食、油菜、茶叶等种植大县、农机化综合示范县适当倾斜。通过调研,根据各县耕地面积、粮食产量、农机化综合水平、农民购买能力、当地政府积极性等因素,省财政厅、省农委已于2010年10月18日安排第一批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17000万元至各实施县(黔财农〔2010〕298号)。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贵州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05﹞67号)和本通知要求,规范操作,统一管理。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215个品目。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不列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中央资金定额补贴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本省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中央资金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中央资金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自行确定。中央及省级资金定额补贴标准详见《2011年贵州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机具数量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实施县范围内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补贴机具数量。同一农户、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套);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套)。

五、经销商的确定

农机补贴农机补贴查询系统

农机补贴

产品一级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必须经我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由农机生产企业推荐提出,报省农委审定后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为了减少补贴产品流通环节,方便农户,确保售后服务,省内农机生产企业可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补贴产品。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六、购机方式

1.自主购机。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买补贴机具。

2.差额购机。补贴对象向经销商支付机具总价中的自筹部分,各级补贴资金由经销商负责申请结算。

七、操作流程

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全部通过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操作。主要流程如下:

预申请—→申请—→公示—→公示确认—→审核申请—→购机—→购机核实—→资金结算。

(一)预申请。申请者在乡(镇)农机主管部门领取《贵州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预申请表》(以下简称“预申请表”,附件1),如实填写表格内容,乡(镇)农机主管部门核实申请者真实身份后批准盖章,预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者一份,乡(镇)农机主管部门留存一份。

(二)申请。申请者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递交预申请表,提供本人二代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通过管理系统录入申请者基本信息和拟购机具信息,扫描上传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正面)图片、现场拍摄录入申请者头像,形成《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2),核实信息无误并同山丽报春意申请后,保存、上报。申请购买的补贴产品为农业设施的,须备注说明。

(三)公示。县级上报的申请表处于管理系统公示阶段,公示期不超过7天。

(四)打印。经公示确认后的申请表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通过管理系统直接打印,一式四份。申请者在申请表上签字、盖手印。

(五)审核申请。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表无误后,签字、盖章,并将申请表送达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完毕后返送至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返还两份申请表至申请者,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各留一份。

(六)购买机具。申请者自主选择经销商,提供两份申请表给经销商,并购买该补贴机具。经销商按协议内容销售补贴机具,及时录入所售机具的销售总价、购机日期、产品出厂编号、产品铭牌照片、发票照片、发票号等真实信息。

(七)购机核实。县级、市级农机主管部门需通过管理系统核实购机信息真实性,防止发生套购、虚购等现象。

(八)确认供货。机具销售核实后,经销商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以下简称“供货表”,附件3),由经销商和购机者确认。

(九)资金结算。结算时需提供《2011年农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申请结算补贴机具汇总表》、《贵州省2011年度分县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件4、5、6)、申请表和供货表。中央资金由省级结算,省级资金由地级结算,财政省直管县的省级资金直接由县级结算。

八、操作规定

2011年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主要采取管理系统审批方式,授权销售、供货管理、申请录入、申请审核、机具销售信息录入、补贴资金结算等流程通过“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操作。

1.销售授权。农机补贴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总数不超过15家。

2.申请有效期。为防止申请者恶意占用资金,影响其他申请者申请购机的正常流程,限定每份申请表有效期为20天,即该申请表打印出来后必须于20天内完成购买行为并由经销商录入销售信息,超期则该申请表作废,不再具有购机效力。

3.购机核实期。县级、市级农机主管部门通过管理系统核实购机信息的时间期限分别为5天,即5天内人工核实确认,超期则管理系统自动核实通过。

4.资金结算。从4月20日起,经销商每两月内至少要申请结算一次补贴资金,最后一次结算必须在10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申请结算者,将冻结经销商管理系统使用权。中央资金结算报账由省农委农机办负责,省级资金结算报账由地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财政省直管县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

5.报账资料核实期限。经销商递交纸质报账资料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期限为3个工作日,地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期限为5个工作日。

九、工作措施

(一)深化认识,转变观念。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落实中央强农惠农政策,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内容;是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实现现代农业的重大举措;是引导农机工业发展,提升农机科研、制造水平的重要手段。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深化认识,树立推动我省农机化跨越式发展的大局意识和以农业产业发展为中心的服务意识,增强社会感和历史使命感;要转变观念,以新政策为指导,以新要求为起点,以新规范为标准,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有力措施,深入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配合,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层层签订状,明确任务,注重绩效,加强考核。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

(三)强化监管,规范实施。

这些因素均对塑件收缩行动有明显的影响1.加强资金管理。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和《贵州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05〕67号),加强购机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兑补贴资金,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公正、公平、公开。

2.严格监管制度。一是各级农机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补贴手续和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二是严禁农机主管部门在职职工以任何方式参与补贴产品的经营行为,严禁虚购机具、套取补贴资金,严禁经销商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统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3.强化公示制度。一是管理系统公示,管理系统实时公示申请情况和各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供社会监督;二是张榜公示,各实施县务必于每周一9:00前在本单位的醒目位置张贴《贵州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7),公布本县补贴资金最新使用情况,及时公示,接受监督,公示表必须保留至少两天。未按规定进行张榜公示的实施县,省农委将冻结其补贴资格。

4.严格购机核实。一是通过管理系统核实,县级、地级农机主管部门通过管理系统核实购机信息;二是核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必须全部核实,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抽查率为不低于20%,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抽查率为3%;三是实地核查,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因地制宜实地核查购机户,确保机具到户、资金足额、程序规范、购机公平。

5.加强机具监管。享受补贴的产品在两年内不准转让和买卖,违反规定进行转让的,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索回该机具的补贴资金,转出者5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优惠。凡补贴购置的拖拉机必须办理登记入户手续,按农机监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管理,确保补贴机具安全使用。

6.规范补贴档案。各地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购机补贴资料档案管理,要认真整理完善补贴资料纸质档案,同时,通过管理系统按机具类别和经销商名称分别导出补贴资料进行分类归档。

(四)大力宣传,注重培训。各地要积极借助于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让千家万户知晓国家的支农惠农好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户购买适用机具,要发掘典型,树立榜样,宣传亮点,扩大影响。在培训方面,一是农机部门要利用阳光工程等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对购机农户进行农机操作和维修保养方面的培训,要多组织农机现场演示会对购机户进行操作培训;二是经销商要对购机户进行详尽的操作和维护保养的培训,务必使购机户能正常操作所购机具,能对机具进行日常保养,能掌握机具安全要素。

(五)重视投诉,完善服务。补贴机具质量投诉包括补贴机具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争议投诉,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质监总局第126号令)艳珠球,必须设立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公布投诉,及时处理农机质量纠纷特别是补贴机具数量纠纷,确保处理纠纷的时效性。对补贴机具出现10次以上农民投诉、10个用户以上的群体投诉、重大质量事故、引起法律诉讼、无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协调和生产企业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等问题,我委将立即停止该产品补贴资金结算报账、取消经销商资格和该产品来年入选目录资格。

十、资料报送

为了确保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完成,各地需及时报送如下材料,地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县级材料,汇总后通过电子邮件按时报送至省农委农机装备处:

1.2011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多花棘豆方案,于2011年5月10日前报送。

2.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简报。信息简报内容主要包括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典型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每周至少报送一次。

3.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附件8),每月13日和28日下班前报送。

4.农机质量投诉情况表(附件9),每月13日和28日下班前报送。

5.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总结,于6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报送。

农机装备处 /传真:

电子邮箱:gznjzb@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点击下载

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预申请表

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3、经销企业供货表

4、2011年农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

5、申请结算补贴机具汇总表

6、贵州省2011年度分县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莉桃表

7、贵州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并清除油箱内残渣资金使用情况表

8、贵州省2011年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情况报表

9、贵州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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